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8********,汉族,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江苏省浦口区**技工学校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7日被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受理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7年10月份以来,以200元一套的价格将用自己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共计六七十套贩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和施某(另案处理),共获利8000元。2018年12月份,电信诈骗分子诈骗董某某5000元、李某某2500元,7500元赃款转入被不起诉人卡号62302000********的银行卡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

本案在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受理后仍然认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本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多次卖与王某甲、施某,后卖出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赃款转账,王某某供述其知道卖出的银行卡被用于淘宝刷单,辩解其只卖自己的银行卡,不知道卖出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王某甲供述收购王某某银行卡用于淘宝刷单和福彩,不能排除王某某辩解的客观真实性。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与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之间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其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