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11980********,汉族,农民,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组。
申诉人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赵某甲、赵某乙、袁某某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6时许,在阿鲁科尔沁旗**镇**工程施工现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用轿车、半截子汽车阻碍施工,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将刘某某的车窗挡风玻璃打碎,并将刘某某打伤。申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用手机录像,赵某甲、袁某某等人为阻止王某某录像而抢其手机,在抢手机过程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头面部和肢体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的行为涉嫌犯罪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对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予以撤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