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沭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村**号,农民。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沭检刑不诉〔2019〕17号不起诉决定书,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于2019年7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临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于2016年1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行约定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采用欺诈的手段,以支付高价运费为诱饵,骗取隋某某垫付采购生猪99头,生猪款187000元。后将宰屠的生猪成品肉低价销售,所得赃款被其偿还个人债务,经多次催要始终不予偿还隋某某垫付生猪款。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临沭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沭检刑不诉〔2019〕17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证明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维持沭检刑不诉〔2019〕17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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