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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80********,小学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务工。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0********,小学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务农。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承揽了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镇**村的钢结构大棚改建工程,2020年1月4日田某某在带领被害人梁某某等人一起在给王某某改建工程施工时,梁某某不慎从高处摔落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82539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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