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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等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3年11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巨野县**镇**庄**村**村036。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追索债务,自成武县田集镇**村将田某丙、李某某拉至巨野县营里镇其经营的**投资公司内,交由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看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田某乙对田某丙实施殴打。2013年11月5日傍晚,田某丙被其债主带走。次日零时许,田某丙报警后李某某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害人田某丙、李某某的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巨野县**镇**庄**村**村**号,被告人田某甲现居住于巨野县**镇**庄**村**村036,被告人田某乙现居住于巨野县**镇**庄**村**村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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