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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77**,回族,初中毕业,住赊店镇***庄*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4年3月一天,社旗县唐庄乡*村*村民尚某某因土地纠纷和本村民周某某(王某某婶)生气,后发生厮打,王某某得知后纠集*庄回民海某某(不起诉)、海某某等十余人到尚某某家,先是对尚某某殴打,后将尚某某家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

二、四五年前八九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未经张某某知情的情况下,伙同海某(不起诉)、海某某将张某进家北边的一百大小的鱼塘强行用土填上,后张某某找其父亲王某某理论时,王某某先是说张某某儿子张某打其儿子王某某了,后承许给张某某拿钱赔偿,后一直未落实。

三、2011年前后,南阳市宛城区**村居民蒋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村尚岗租了一片空地,为了便于通行,蒋在不影响过水的情况,从路面西边集体的水沟处垫了一个出路,被告人王某某以该水沟是自己的为由,强行向蒋索要现金8000元。隔了一段时间,王某某欲不出钱拉蒋砖厂的渣土,蒋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喊来海某某、海某某(不起诉)等人到蒋砖厂院内,但因海某某认识蒋,王某某等人被劝离。又隔了一段时间,王某某酒后再次到蒋生态砖厂内,将蒋家大门把手砸坏,二人发生厮打,随后王某某以蒋和儿子王某某生气为由逼迫电工宣振中把蒋砖厂电掐断,蒋春后通过海某某(不起诉)协调,送给王某某六条帝豪烟,王某某才让宣某某给蒋生态砖厂接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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