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建森,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陆丰市**镇**村**市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9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9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陈汝超,长沙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林某某辩护人陈汝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王建森接受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接收陈某某发过来的假烟并销售,将接收的假烟存放于许某某租用的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内。2020年8月9日,王建森租用长沙市雨花区颐和佳园**栋**房用于存放接收的假烟,并于8月27日左右开始和林某某一起接收和销售假烟。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王建森租用湘******小车用于销售假烟,8月16日至9月8日王建森租用鄂******用于销售假烟。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左右开始至案发,接受陈某某的安排与王建森一起接收假烟并销售,将接收的假烟存放于王建森所租用的长沙市雨花区**栋**室内。
已查明的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未销售假烟情况如下:
1、8月7日,茶陵县公安局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内查获假冒芙蓉王(硬)20条、假冒双喜(软经典)81.5条、假冒白沙(精品)6.2条、假冒利群(新版)2.3条、假冒白沙(软)1.6条、假冒南京(炫赫门)0.9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为14357元。
2、9月8日,茶陵县公安局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室内查获假冒中华(硬)1条、假冒双喜(软经典)1256条、假冒双喜(硬经典)51条、假冒红塔山(硬经典100)330条、假冒红塔山(硬经典)206条、假冒牡丹(软)255条、假冒南京(炫赫门)36条、假冒南京(红)187条、假冒利群(新版)853条、假冒白沙(精品)285条、假冒白沙(软)1551条、芙假冒蓉王(硬)1396条、假冒黄鹤楼(软蓝)100条、假冒玉溪(软)52条、假冒云烟(紫)1157条、假冒白沙(精品二代)154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以上16个品种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以上16个品种共计7870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为1016411.94元。
3、9月8日,茶陵县公安局在王建森用于销售假烟的鄂******的白色大众速腾小车上查获假冒芙蓉王(硬)3.7条、假冒利群(新版)5.1条、假冒白沙(软)3条、假冒双喜(软经典)0.4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为1889元。
综上,被告人王建森未销售假烟的售价为1032657.94元。被告人林某某未销售假烟的售价为101830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茶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专卖核价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20年下半年卷烟品牌价格目录等;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但因王建森、林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建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建红
检察官助理:彭新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森、林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其中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王建森、林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16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