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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李某某与王某某以要到村宣扬“车某某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相威胁,向车某某索要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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