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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曹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靖边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罐车实际从河北栾城东上高速,陕西梁镇下高速,王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谎称其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1897元,实际缴费182元,逃避高速过路费1715元。

2.2020年5月17日,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罐车实际从山东青州南上高速,陕西梁镇下高速,王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谎称其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2795元,实际缴费182元,逃避高速过路费2613元。

3.2020年5月30日,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罐车实际从河北东光上高速,陕西梁镇下高速,王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谎称其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2247元,实际缴费182元,逃避高速过路费2065元。

4.2020年7月1日,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罐车实际从河北栾城东上高速,陕西梁镇下高速,王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谎称其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1897元,实际缴费210元,逃避高速过路费1687元。

5.2020年7月24日,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罐车实际从河北栾城东上高速,陕西**镇下高速,王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谎称其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1864元,实际缴费238元,逃避高速过路费1626元。

6.2020年5月17日,王某某雇佣司机曹某某驾驶辽H****0半挂罐车实际从山东青州上高速,陕西梁镇下高速,王某某指使其司机曹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让其司机曹某某说谎称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2795元,实际缴费182元,逃避高速过路费2613元。

7.2020年5月17日,王某某雇佣司机曹某某驾驶辽H****0半挂罐车实际从河北栾城东上高速,陕西东坑下高速,王某某指使曹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让其司机曹某某说谎称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1864元,实际缴费155元,逃避高速过路费1709元。

8.2020年7月23日,王某某雇佣司机曹某某驾驶辽H****0半挂罐车实际从山东淄博上高速,陕西**镇下高速,王某某指使曹某某用电子狗干扰收费卡信息,致使收费员无法实际读取高速入口信息,王某某让其司机曹某某说谎称是从某某某上高速,应缴过路费2663元,实际缴费155元,逃避高速过路费2508元。

综上,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23日王某某的两辆半挂灌车总共逃费为16536元,其中王某某驾驶辽H****5半挂灌车逃费5次,共逃过路费9706元,王某某指使曹某某驾驶辽H****0半挂灌车逃费三次共逃费6830元(两半挂灌车均为王某某所有)。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交了过路费,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曹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高速公路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陶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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