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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81205****,蒙古族,初中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小店村4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6100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老庄镇任家沟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100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021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姜**、侯**、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日期15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在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新南环“苹果园”饭店内,被告人王**、姜**、侯**、徐*伙同王**(已判)等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以“推牌九”和“斗地主”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王**、姜**于2018年8月28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徐*于2018年9月18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姜**、侯**、徐*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赵 志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姜**、徐*现取保候审在家。

1.​ 被告人侯**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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