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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号**。2016年因盗窃罪被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乡**村。2013年因抢劫罪被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盗窃罪、抢夺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7日通过贾某某(另案处理)并给贾某某汇款15.47万元,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购进汽油28吨,储存在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平旺村南其租用的一处院落内的地罐中,后单独或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帮助下利用其北斗星牌汽车(晋B****1)多次以分装的形式销售。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通过贾某某并给贾某某汇款15.7万元,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汽油33.54吨,由某物流公司油罐车(晋L****6)运输至大同市。次日晚23时许,王某甲、张某某在大同市云冈区平旺村南该处院落内准备卸载该车汽油时被现场抓获。经检验,该汽油为不合格汽油。王某甲累计经营数额为3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两部、账本2本

书证:到案经过、过磅单、**有限公司证明、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名片等

证人证言:曹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薄某某、兰强、王某丙等

被告人供述:王某甲供述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16日,先后两次通过贾某某联系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购进汽油分装进行销售,张某某供述来同帮助王某甲销售过汽油,晚上看过场子,准备帮王某甲卸载汽油时被抓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验报告

辨认笔录

指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汽油达31.17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帮助王某甲实施上述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某甲、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刘沄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证物4份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马厂村76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H区78号商铺。2016年因盗窃罪被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宏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裴沟乡庄里村。2013年因抢劫罪被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盗窃罪、抢夺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向军、张宏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向军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7日通过贾章峰(另案处理)并给贾章峰汇款15.47万元,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购进汽油28吨,储存在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平旺村南其租用的一处院落内的地罐中,后单独或在被告人张宏忠的帮助下利用其北斗星牌汽车(晋BEB731)多次以分装的形式销售。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向军再次通过贾章峰并给贾章峰汇款15.7万元,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凯旋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汽油33.54吨,由某物流公司油罐车(晋LX0066)运输至大同市。次日晚23时许,王向军、张宏忠在大同市云冈区平旺村南该处院落内准备卸载该车汽油时被现场抓获。经检验,该汽油为不合格汽油。王向军累计经营数额为3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两部、账本2本

书证:到案经过、过磅单、物流有限公司证明、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名片等

证人证言:曹霞、张银牛、赵利武、王维海、薄纯磊、兰强、王迎新等

被告人供述:王向军供述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16日,先后两次通过贾章峰联系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购进汽油分装进行销售,张宏忠供述来同帮助王向军销售过汽油,晚上看过场子,准备帮王向军卸载汽油时被抓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验报告

辨认笔录

指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军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汽油达31.17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宏忠帮助王向军实施上述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向军、张宏忠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刘 沄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向军、张宏忠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证物4份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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