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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佛山市顺德区****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负责销售管理,主要业务是联系订单,由供货商制造产品后提供给订货商,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经营者黄某某虚构了佛山市顺德区**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供货订单,由被告人张某某向**不锈钢加工店(下称“**加工”)经营者林某某佯称订货,并制作了一份订货合同,骗得林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告知林某某合同不再履行。此后至2018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将货款共人民币273000元陆续转账到林某某的账户内。林某某收到货款后,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扣除与张某某的正常业务货款后,将剩余货款共212900元某某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及王某某控制的账户。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5年12月,为更方便取得**公司的工程项目,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与涉案人员陈某某(系**公司的设备处负责人,具有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职权)、黄某某经协商,约定如明基公司中标**公司的工程项目,三人则按照比例分成利润。后陈某某以妻子崔某某的名义,与王某某、黄某某琨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为陈某某50%、黄某某25%、王某某25%。

2016年6月份,**公司中标**公司的涂料粉刷和风筒清理项目,该项目的利润额为72282.67元。后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王某某得17888.5元,黄某某琨得18070.67元,陈某某得36323.5元。

2016年年底,**公司中标**公司的视频监控项目,该项目的利润额为54304元。后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王某某得13576元,黄某某琨得13576元,陈某某得27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19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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