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镇**村委会**山**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和同案人汪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数码园**公寓门口,由同案人汪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接线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无法估价)盗走。得逞后2人来到**数码园**区***超市旁,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广本牌女装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6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赃物2辆摩托车缴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