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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崔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案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黑蛋,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住孟津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崔黑孬,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住孟津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宋某某伙同刘某某(二人已判决)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司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到巩义市站街镇北窑湾一麦地内,使用探条、洛阳铲等工具,通过挖掘盗洞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分别盗掘出铜镜、墓志、食品罐、银饰、小碟子、白瓷罐等文物。宋某某、刘某某将盗得文物倒卖,并将赃款瓜分。案发后,墓志、白瓷罐、银饰三件文物被追回。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盗墓葬对研究豫中地区汉代、唐代和宋代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涉案文物的时代皆为唐代,均为一般文物。被盗文物对豫中地区唐代的葬俗、墓志、瓷器等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27日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两份刑事判决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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