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419**********,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吉林省临江市**镇**村**社**号**室,农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7月13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8119**********,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吉林省临江市**镇**村**社**号**室,农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7月13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5月至7月为清理放牛场喂牛,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六道沟镇向阳村大岗、大坡、十八亩九(六道沟林场林相图206林班12、16小班)共砍伐国有林木585株(其中在大岗砍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黄菠萝树3株),立木蓄积共计8.2395立方米,出材5.0339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明知黄菠萝树为珍贵树种仍进行砍伐并致3株树木死亡。
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勘查笔录;
(五)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周某某为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凤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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