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吴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81********,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12月间,受非洲猪瘟的影响,江西省等疫情省份的生猪不得进入广东省内销售。为将江西省的生猪销往广东,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商议后通过曾某某(另案处理),从兴宁市**镇畜牧站副站长黄某某开具了28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卖给朱某某、袁某某使用(均另案处理)。

2、2018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与郑某某取得联系,要求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郑某某与吴某某商议后,由吴某某多次到五华县**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曾某某手中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其中的11张卖给了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转卖给朱某某、袁某某并从中牟利。朱某某、袁某某等人购买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江西省的生猪运往广东省惠州市、潮州等地销售。2018年12月14日,袁某某雇请他人持购买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江西省的生猪运到广东省惠州市时被当地有关部门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金惠

2019年8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及光盘11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