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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明学,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7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开武,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131969********,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7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洪国,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炜艳,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国祥,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7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维顺,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章浩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学、刘开武、段国祥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段国祥、王明学共同出资在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大脑包大白河边建立东川区金和鸿祥采沙厂,对大白河内的河沙进行开采销售。被告人刘开武承包沙场负责采沙,段国祥、王明学负责销售。2016年6月30日,东川区金和鸿祥采沙厂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刘开武、段国祥、王明学继续对大白河内的河沙进行开采销售至2019年初。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东川区金和鸿祥采沙厂无证开采矿产品的数量为71731.92立方米,无证开采矿产品的价值(不含税)为人民币4421696.19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明学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东川区达贝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刘开武、段国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东川区达贝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学、刘开武、段国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采矿手续擅自采矿,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421696.1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国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国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明学、刘开武、段国祥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被告人段国祥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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