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10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王某某、刘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在涞源县水堡镇**村村西北购买的树木采伐,2020年1月15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杨树和柳树,被采伐数量为47株(其中杨树44株,柳树3株),立木蓄积共计10.5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7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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