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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介绍卖淫案起诉书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捕前廊坊市开发区**。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阿城市,现住廊坊市开发区**村。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捕前住廊坊市开发区**村。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付某甲、任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介绍其女友乔某某在廊坊市辖区内卖淫。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多次介绍多个卖淫女在廊坊市辖区内卖淫。2019年以来,被告人付某甲多次介绍乔某某等卖淫女在廊坊市辖区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的手机共八部;2.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的户籍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5.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钱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廊坊市开发区**村。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随案移送被告人王某某、付某甲、任某某的手机八部。

5.《量刑建议书》九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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