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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滕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磊,滕州市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滕州市东沙河镇小宫山村村民李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乙被王某某推倒后腿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0月16日,双方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结论,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甲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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