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村**巷**号,现住滕州市大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至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私自打开时某某在大同天下**号楼**单元**室门锁,强行入住,任意占用该商品房长达37天。期间,经民警多次劝说制止,仍拒不搬离,严重影响时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姚某某三人证言,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19年12月25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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