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乡**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3日00时43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新******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乡**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华通司法鉴定所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22.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5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王某某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鹏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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