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凤城乡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8时,被告人王某在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口吃饭喝酒后回到家中,20时04分左右,王某驾驶晋LAT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侯马市开发区旺旺食品厂门前后,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接警 后到达现场,发现王某涉嫌醉酒后驾车,随后侯马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林城中队处理该案件,民警立即对王某提取血样并送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39.5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住侯马市凤城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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