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大专学历,系大连**评估所员工,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栋**单元**(户籍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村上**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1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金州区十里岗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15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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