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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罗庄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土屯村路段时,与对行的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孔某某、郑某乙相撞,造成郑某甲、孔某某、郑某乙受伤、两车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5ml,检出其乙醇含量为229.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68539****、1519289****)。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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