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街***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3197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17年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刚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刚某某担保从王某乙(已行政处罚)处借款3000元人民币后,二人驾驶辽B91**黑色尼桑轿车去营口“大姐”(在逃,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于吸食。被告人王某甲在营口以每克毒品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大姐”购买了约5克毒品并支付了3500元的毒资,“大姐”收到毒资后将约10克左右毒品交给王某甲,并告知其中5克毒品是王某甲的,另5克毒品让王某甲捎给在大连开发区的姜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与刚某某将毒品运回大连开发区后,由王某甲对10克毒品进行了分装,后王某甲在大连开发区**宾馆一楼大厅准备将分装的5.1克毒品交给姜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上及车内查货毒品合计9.5克,经鉴定,该毒品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9.5克、5.2克辅料(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 ;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车轨迹查询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姜某某、王某丙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刚某某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海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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