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1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祥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路交口左转弯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车辆右侧碰撞到路口东南角绿化隔离带路沿石及信号灯杆,致车上乘坐的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丙、王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查询、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警单、接处警证明、归案经过、病例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7.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电话:1396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