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尧都区,住尧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L*****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4线142KM处(洪洞县啤酒厂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2019年12月21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保护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柳荫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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