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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孟某非法经营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捕前住茫崖市某镇某某公司院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茫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捕前住茫崖市某镇某某公司,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茫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孟某、王某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柴油,在未取得销售成品油许可的情况下,将收购的柴油加价向大车司机予以出售获取利润。案发时现场查扣未出售的柴油2682L,经鉴定未出售的柴油价格为17111元。被告人孟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买卖柴油经营额共计681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身份证明等: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孟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查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孟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孟某现羁押于茫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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