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周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号小区5号门门口附近向涉毒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贩卖2.3克甲基苯丙胺,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王某甲、周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7日至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五次在其住处附近向被告人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合计5.3克,被告人周某支付毒资41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告知周某价格是850元,周某将毒品价格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同意,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向王某甲支付毒资850元,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将毒资850元付给周某。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金地华府小区22号楼1单元4楼电梯口将0.9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从中抠出0.2克甲基苯丙胺自己吸食,将余下的0.75克毒品在金地华府5号楼1单元楼下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李某。

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欲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李某表示同意,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将毒资400元付给周某,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甲支付毒资4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住处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周某,周某将毒品送到李某的住处,交给李某。

同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大连市金州区金地华府小区抓获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甲。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甲的住处和人身进行了搜查,查获6包白色晶体。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5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合计23.04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29.59克,被告人周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5克,被告人李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平板电脑一部、电子秤一个;

2.书证:手机两部、平板电脑一部、电子秤一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毒品尿样检测报告;

3.证人耿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315号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李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情况说明2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文件3页、吸毒佐证材料11页、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电子秤1个随案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