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市**镇**村**委。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藏匿有毒品的音响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白色大众轿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行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王某某放置在该车后备箱的蓝色手提袋里一个黑色音响夹层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块,其中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028.6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66.3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块净重563.7克。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1978.6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查获的1030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查获的50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97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30克、氯胺酮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晨
代理检察员:李雅琴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6册、散件1页、光盘9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