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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邹某某等11人非法拘禁、抢劫等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旭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15年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长有,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道。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满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以被告人王某某、邱旭东、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民间借贷领域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抢劫犯罪、非法拘禁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与哈尔滨**公司被害人王某丙(男,58岁)、被害人王某丁(男,33岁)经协商,于2017年9月14日以个人名义出资人民币50万元入股**公司,并以还有后续出资入股人民币500万元的名义提出变更**公司**,经**公司同意,将**公司**变更为被告人王长有。后王某某没有履行后续出资入股的约定,提出撤股、变回**,条件是**公司付给其人民币100万元或每月付给其人民币15万元利息,王某丙、王某丁拒绝了其无理要求。2017年10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以讨债的名义纠集被告人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及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门前集合。2017年10月24日1时40分许,王某某带领邱旭东、赵某某、于某某翻墙进入**公司院内打开院门,并带领上述全部人员进入院内的办公楼。在王某某的指挥下,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将在该办公楼内的被害人王某丙、被害人候某某、被害人关某某分别拘禁在办公楼二楼、一楼房间内看管,并强行让3名被害人交出手机。当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丁赶到**公司,被王某某等人以同样方法拘禁。王某某等人非法剥夺四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禁止四名被害人走动、上厕所、喝水、打电话;王某某对王某丙辱骂,语言威胁,用脚踹其身体,用矿泉水浇其头部和身体;王某某对王某丁用纸张抽打其脸部,语言威胁;候某某、关某某遭到王某某等人的辱骂、拳脚殴打、语言威胁、持刀威胁。在王某某等人的殴打、威胁下,王某丁被迫给王某某出具了“退股协议”。在此期间,王某某胁迫候某某查账得知**公司财务存有现金,遂指使邹某某、邱旭东、于某某强行将候某某带到**公司财务室拿钱,在邱旭东、于某某持刀威胁下,候某某被迫打开财务室保险柜,邹某某拿走保险柜内存放的人民币76600元后又将候某某带到办公楼一楼,王某某胁迫候某某以**公司**的身份出具票据,虚构该76600元用于公司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实,并让王长有以**公司**的身份在票据上签字,以逃避刑事追究。当日6时10分许,王某某等人离开**公司。抢劫赃款人民币76600元由王某某、邹某某保管和支配,其中给邱旭东1000元,给崔某某“帮忙”费用3000元,给范某某、王某甲二人“帮忙”费用10000元,给王长有“帮忙”费用10000元,剩余赃款被王某某、邹某某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参与抢劫犯罪,被告人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北京**公司收据、股东出资证明书,退股协议,北京**公司财务票据,王某某对王某丙、王某丁提起民事诉讼的卷宗复印件,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扣押清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候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王长有、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某乙(男,47岁)向褚某某以月息1毛的高额利息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7月某日,纠集被告人邱旭东、王某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室内,以讨债的理由借故对张某乙实施殴打行为,王某某用电棍电击张某乙头部、面部,并用电棍殴打张某乙胸部、背部数十下,邱旭东、王某乙用拳脚殴打张某乙身体,致使张某乙心脏病发作,被告人王某某、邱旭东、王某乙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褚某某对张某乙、冯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卷宗复印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证人冯某某、张某丙、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邱旭东、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女,55岁)向被告人张某甲以月息6分至1毛的高额利息先后借贷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因周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某甲于2016年6月某日通过**公司人员非法打开周某某购买用于居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房屋的门锁并更换了门锁,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明知该房屋为周某某个人购买的房屋,与张某甲预谋后在该房屋共同居住至2018年11月。在此期间,王某某用伪造的与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业主名称在小区物业由周某某更名为王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平房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道里区**室内情况照片,卖、兑房协议书,借条;

2.证人窦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崔某乙、曹某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非法拘禁犯罪

2015年1月,被害人冯某某(男,51岁)介绍其朋友樊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毛的高额利息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作为担保人;2018年8月,冯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与被告人邹某某为向冯某某讨要欠款及利息,于2018年10月11日6时许,由邹某某纠集邹某某(另案处理)从哈尔滨开着王某某的汽车先行赶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县一家宾馆,见到在此住宿的冯某某和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邹某某在宾馆内对冯某某用拳脚进行殴打,邹某某指使邹某某、马某某看管冯某某,并准备开车将冯某某带回哈尔滨市。在车上邹某某胁迫冯某某向他人借钱还债,冯某某为摆脱控制,提出到佳木斯市**镇找其朋友借钱并还债,经邹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电话商量及邹某某与王某某微信商量后,邹某某、邹某某、马某某强行将冯某某开车带至佳木斯市**镇,因冯某某的朋友不在该**库,借钱未果。当日12时许,王某某赶到佳木斯市**镇**库,在**库外车内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冯某某,用电棍殴打并电击冯某某,用针扎其脖子,然后王某某指使马某某开车行驶至**库附近的山旁边,王某某用拳脚对冯某某继续进行殴打,让其跪下,并用工兵铲威胁要把冯某某活埋了。为了让冯某某通过微信借钱,王某某、邹某某、邹某某、马某某又强行将冯某某带回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寓拘禁。当日16时40分许,王某某让邹某某、马某某坐火车回哈尔滨。王某某、邹某某继续威胁冯某某不准逃跑并通过微信借钱,直至2018年10月13日9时许,冯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到20000余元转账给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开车离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高铁记录表,**银行业务回单;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五、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个人的白色路虎车逃避查处,伪造了多份“报警案件登记表”,并找他人私刻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街派出所”公章盖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放在路虎车内,并在交警检查时使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盖有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街派出所印章的报警登记表;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邱旭东于2019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王长有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抢劫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1起;被告人邹某某共参与抢劫犯罪1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邱旭东共参与抢劫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王长有参与抢劫犯罪1起;被告人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王某乙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旭东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有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马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邱旭东、范某某、王某甲、崔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王长有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滨洁

副检察长:孙明

检察员:李成林

检察员:杜婉婷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旭东、张某甲、赵某某、马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范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长有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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