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18年9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房某某等多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参加朋友刘某某的生日宴。席间,王某某与孙某某相互拼酒,因王某某比孙某某少喝了一瓶啤酒,致孙某某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饭后,王某某坐刘某某车后排座欲离开时,孙某某上该车副驾驶座位与王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孙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部,孙某某的一个聋哑人朋友(姓名不详)打开右后车门对王某某进行踢踹。后孙某某及聋哑人被刘某某及朋友等人拉开,双方均下车后再次发生厮打时,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具分别将孙某某及房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胃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房某某左胸部开放性外伤致心包及心脏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夏某某、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婉婷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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