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住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23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某某某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素有矛盾。2019年9月22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任某某雇佣本村村民任云喜帮其放羊,二人一前一后赶着羊群到了被告人王某甲家附近,当时王某甲拿着镢头正在门前修路,王某甲见任某某的羊群啃食自己家的庄稼,就质问任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王某甲乘其不备,持镢头从背后将任某某打倒,并继续在任某某头部、四肢等部位乱打。任云喜听到声音后向前走,看到王某甲正持镢头砍躺在地上的任某某,便对王某甲说:“不敢了,做不得啊”,后王某甲停止殴打,把镢头放在院里,离开现场。见王某甲停下来任云喜将此事告知了村**王建兵,王建兵打电话报警,并组织将任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王某甲在回家途中被抓获。经查,被害人任某某颅骨粉碎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急性脑膨出,四肢多处骨折,全身多发神经血管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镢头连续砍砸他人头部、四肢等部位,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杰
检察官助理:樊旭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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