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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魁起诉书(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后王村其母亲王某乙家中,将院内放置的WL-939型号铲车和160根6米长、50根1.5米长的圆形空心钢管及70根6米长的方形空心钢管偷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000元。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王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王某乙已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谅解书,已谅解王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刑事控告书、谅解书、铲车购买收据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证人王某丙、陈某的证言5.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具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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