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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租住于禄丰县**镇***小区2-**幢**楼。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万融街家乡味快餐店盗窃了在快餐店内吃饭的易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后被易某某及时发现拿回,易某某在制止王某某离开现场时被王某某推倒摔在地上。易某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7元及其他物品。

2、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禄丰县金山镇万融街御足阁内,乘店内人员不注意,盗窃了王某某、李某甲放在御足阁一楼沙发上的一部绿色华为nona5pr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盗窃后将华为手机卖给了杨某某,破案后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华为手机价值2353元;苹果手机因基本概况提供不清不予受理。

3.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禄丰县金山镇金鑫路胜飞图文广告店门口盗窃了李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东芝牌两轮电动车,后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用漆喷成白色。2020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在对王某某租房依法进行搜查时,在一楼楼道查获该辆被喷成白色的电动车,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600元。

4.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禄丰县金山古镇茶马文化步行街“她的水果店”门口盗窃了毕某某的云EA****号立马牌黄黑色电动车,将该电动车骑到县中医院门口时被被害人追到抓获。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2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四起,价值合计6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销货清单、合格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平安城市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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