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临江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0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2日16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F8M098小型越野客车在世纪大街与同方向在前的刘峰驾驶的吉F3T390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处理事故时对王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227.8mg/mL,随后民警带王某到临江市人民医院采血样。后经白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9mg/100mL,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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