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苑**门**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3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3时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举报在景洪市**中通快递物流中心,发现一个寄往武汉市的快递包裹内疑似毒品可疑物,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当日立案,并前往武汉市进行侦查。 同年9月9日18时4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市**区**小区**批发部门口停车场内抓获前去领取包裹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包裹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包、净重3177.1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检查、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17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亚萍
代理检察员: 李雅琴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光盘40张、散件22页、律师委托手续1份3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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