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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傣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景洪市**宾馆**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4月3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6时20分许,云南省**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国道景洪至勐海**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在对云K*****的客车乘客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时,经依法告知后,无人主动上交违禁物品。执勤人员遂对该车乘客、行李进行检查,发现放置在客车后备箱的一个彩色行李箱无人认领。执勤人员从该密码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0块,后经该车乘客陈某某检举,执勤人员遂将玉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324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里香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3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款物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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