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小学,无业,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门口,发现失主卿某某正在推着一辆蓝色共享自行车,卿的大衣外套左边口袋内有一台手机。被告人玉某某遂其趁不注意之机,伸手将该红色华为荣耀V10(IMEI1:868550032310539,IMEI2:868550032415312)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玉某某将该手机在桂林市**市场附近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桂林市**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华为荣耀V10手机价值900元。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东莲菜市被正在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机收据复印件、手机盒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卿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3、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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