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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玉某,女,1989年出生,国籍不明,傣族,文盲,农民,捕前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房(自述)。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玉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8年9月5日11时25分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勐海县**镇**村出租房将被告人玉某查获,并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床上、毛毯内、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共72.1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包装物;2.书证:查获经过、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搜查笔录、物品检查提取笔录、拆封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记录、封存笔录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且从其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红军

2019年4月28日

附:1.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三份、视频光盘七张。

2.被告人玉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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