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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东八道街某某电竞馆内,无故持板砖将被害人吴某某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金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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