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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牛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04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牛某先后五次到德惠市和平路二、三道街之间的老赵电线电缆商店内盗窃电线8捆,价格为人民币1605元(出售价格)。所盗物品均被犯罪嫌疑人牛某卖给收废品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牛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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