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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诈骗、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牛某某谎称自己系军人身份,以和阳城县**镇**村的谭某甲结婚为由,骗取谭某甲106393.99元及价值9226元老凤祥足金项链一条。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退还10000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谭某乙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R****P号小型汽车从鄄城县城“端皖”饭店沿运河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幸福家园小区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景善

检察官助理:王  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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