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1********,汉族,中专,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济宁高新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楼中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24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鲁******二轮豪爵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门前附近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单等;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庆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地址: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楼中户,联系方式:1526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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