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4日17时许0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吉J*****号雪拂兰牌小轿车,沿G334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岭东(G334线705KM+650M)左转弯时,与前方相对方向由东向西直行的梁某驾驶的吉A*****号长安牌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牛某某及其驾驶的吉J*****号乘人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受伤,汤某某(牛某某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至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牛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汤某某、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害人梁某、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略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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