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霸龙”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西南环下靳村十字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梁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 3月 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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