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维吾尔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新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碱滩区中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碱滩区人民政府门前时,摩托车撞向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路沿石。被白碱滩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牙某某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牙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合普拉

2020年12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9939****。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