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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大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爬大,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乡**村委会**寨**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爬大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8时30分,勐海县公安局西定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勐海县**乡**村委会**新寨至**村委会一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当日10时40分,被告人爬大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驶入查缉现场,民警依法对其人身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上衣外套左边内侧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从其裤子左边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分别净重186.46克、13.2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186.46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22克系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爬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6.46克、鸦片13.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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