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燕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5日22:14分,燕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鹤壁四轮F0****的四轮电动车沿兴鹤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鹤壁市兴鹤大街与煤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委托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2018年07月15晶23:21提取的燕某的静脉血醇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燕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燕某人口信息查单。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燕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河南华韵太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时风四轮电动车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华韵损(2018)鉴字第A00015号。
5.查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宜成
王艺静
2019年4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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